在涉及敲诈勒索的司法实践中,仅依赖于案发现场或相关人员所提供的音频资料作为定罪证据往往困难重重,无法形成严谨可靠的证据体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审判,都需要足够且扎实的证据支撑来证实案件事实。
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定义的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证明案件真实性及其性质的基础依据。
任何能够反映案件真相的事实元素,都可以归为证据的范畴。
毫无疑问,证据问题是法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整个审判过程无不在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及运用展开。
已经明确界定的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一项至关重要的财产侵占罪。
然而,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绝不仅仅局限于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部分学者甚至提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应同时涵盖人本人以及参与案件的任何权益。
具体来看,敲诈勒索罪在客观面所呈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行为人运用恐吓、要挟和恫吓等手法,以此威逼被害者主动出让其财务。
换句话说,也就是只有通过对被害者进行恶行威胁,才能促使他们自愿交出财产。
具体来说,这种“威胁”可以理解为以对被害者造成恶劣后果相通告,使得对方不得不斯理于人,做出符合行为人意愿的财产自我处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