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罪犯在悔过自新方面表现优异且有显著立功行为,或者具有重大立功行为者,方可考虑给予一次性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宽大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减刑规定,其最大限度可获得减刑3.5年。
2、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考虑予以减刑;
但若存在以下重大立功行为之一者,则必须进行减刑: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三)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领域取得显著成果;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然而,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年。《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