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已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仍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向各自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然而,这一请求必须基于特定的事实情况,因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严格规定,只有当过错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才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
因此,仅凭过错方的不忠行为,并不足以构成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