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关于房屋补偿费用方面,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主体结构及折旧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相应估算;
2.关于过渡性保障补偿方面,则会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依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居住人员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发放;
3.对于特殊奖励性补偿,该项额度将会参照各地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决定,且此决定应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与监督,拆除施工单位需严格履行规定,严禁擅自修改。
若被征收人能够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迁出旧址,其所拥有的被征用房屋建筑总面积、额外补助面积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小于等于45平方米时,则不足于上述45平方米的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进行对应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