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作出
批捕决定之后,公安机关仍需进行必要的
刑事勘查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对已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的侦查
拘留期限不得超出两个自然月。
若遇发生情节复杂或者期限已经临近届满但仍然无法达成结案的情况时,则可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进一步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到了公安机关进行详细调查并完成相关证據收集之后,必须确保
犯罪事实清晰明确、
证据确凿且充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