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指的是尽管已由当事人双方签署生效,然而国家并不接纳其在法律层面上的效力的劳动协议。
无效劳动合同以以下三种具体形式呈现出来:
(1)违反相关法律与行政规章规定的劳动合同;
(2)采用欺骗、胁迫等卑劣手法以达成劳动协议的情形。
若在缔结劳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刻意隐瞒重要事实真相或者以制造虚假现象误导另一方当事人,使得后者在对此完全未知且无从判断的基础上,做出与客观现实严重不符的主观理解并同意订立这样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属于采用欺骗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胁迫手段,在此意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可能产生的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行径进行威胁,逼迫另一方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不论是采用欺骗还是胁迫的手段,目的都是在背离劳动合同缔结的基本准则;
此类型合同的后果通常会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侵犯,因此被视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3)适用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劳动合同同样无效。
在拟定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其中最为核心的要点在于:
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需保持相对平衡。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免除自身相关的法定责任,比如“一概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个人的生、老、病、死皆与公司无关”等类似内容将被视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