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管双方当事人享有任意结束该合同的权利,然而,这必须是在遵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的。
当一方向相对另一方施行了严重违反合约条款的行为,导致合同最终无法被持续执行下去时,被侵权的那一方拥有合法的权力解除这个合同。
若定作人决定摒弃这份合同,他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准则:
首先,他们应该在合约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之后、但在承揽人已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之前,提出有关变更或终止这个合同的请求;
其次,他们有义务将该声明传达给承揽人,并且要在合理时间内行使这个职责;
第三点,如果定作人未能向承揽人发出任何有关更改或终止合同的通知,这种行为将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最后,倘若其决定结束合同导致承揽人遭受损害,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