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所述情况的
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合同进行解约时,有权主张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尝金:
(一)用人单位未能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设施或良好工作环境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当所得的薪酬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为员工购置应有的
社保项目;
(四)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超越了法律、
法规的界限,对广大劳动者权益构成了侵害;
(五)在存在着
欺诈、
胁迫行为或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产生疑问;
(六)法律、行政法规额外规定,当出现该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