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横穿马路上发生意外情况时,若遭遇者为行人和自行车驾驶者,那么机动车方面应承担更大比例的事故责任因素。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之规定,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者行人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通常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然而,如果此事件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机动车辆互撞的状况,就需要由负责维护国家道路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每位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程度进行评估后,才能判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责任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