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经被他人注册的商标进行再次注册一事,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如果所提交的商标在同一类别或相关类别上的商品中与其他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存在实质性诸如相同或相似等问题,那么此类商标申请将无法通过审批程序而实现注册;其次,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商标所涉及的商品类别既非之前注册商标所属的同一类别,也不是有任何关联性的类似类别商品,此时则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得到注册批准;最后,当申请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时,即便该商标与其原先注册的商品种类和特点都有所区别,但只要在申请过程中与该驰名商标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仍会面临注册困难。《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