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类罪行而言,其认定的犯罪金额基准线为:在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构成犯罪者需涉及到以下两种行为特征-强行索取或占有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或是任意破坏、占用价值达到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其次,当出现多次发生此类强行索取、破坏或占用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时,也将被视作情节严重;最后,如存在其它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亦可判定为达到了该罪行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