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住宅类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将自动
续期。
至于续期所需支付的相应费用或是否予以减免,则须遵循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所确立之原则进行处理。
针对非住宅类型的建设用地而言,其使用权期限在期满之后的续期事宜,同样需要依法办理。
对于该土地之上所建构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带的其他不动产的
产权所属问题,若双方
当事人之间有所约定,则应遵从约定;
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朗之处,则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