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第二次审理环节,结果可能呈现为当场宣告,亦或择日公布,这取决于个案的实际情况。
若选择当场宣告裁决结果,则在裁决结果宣布完毕后的十日内需逐一送达裁决书给各方;
至于对某些案件选择定期宣告裁决结果的,在宣告完裁决结果之后应立即送达裁决书给各相关方。
在宣读判决书之际,有义务向当事人明确说明其具有的上诉权以及上诉期限,同时清楚告之他们向上诉机关上诉的正确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