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农村
征地拆迁纠纷处理来说,
行政复议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争议时采用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具有摆脱地域限制的独特特性,例如当个人对于某个省级单位实施的行动表示不满时,申请人可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假如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怀疑某个地方可能存在偏袒现象,采取这种
救济途径无疑是明智之举。
其次,关于农村
征地拆迁纠纷处理的内容,
行政诉讼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这主要是指公民、法人不满意特定
行政行为,进而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裁决等法律程序予以解决的司法行为。
再者,尽管农村征地拆迁纠纷中的大部分
诉讼以行政诉讼为主导,但
民事诉讼并非罕见。
我们不应该过分依赖于行政诉讼,有时候也需要转向民事诉讼的程序。
例如,在涉及到非法占用土地的问题上,从
民事侵权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请求终止
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
针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项目,如若发现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强迫等不当手段,那就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考虑,主张撤销该协议。
还有,在申请协调的过程中,如果面临两级政府互相推卸责任的状况,那么应在协调期满之日起立即向上一级的征地审批机构提交裁决申请。
若现有规定无法满足申请协调裁决所需的期限,例如60天后仍未获批件,建议适时提出裁决申请。
最后,这里不得不提到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的重要性。
在
土地征收方面产生的
纠纷中,听证制度能够确保在做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际,主管部门能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人民群众的基本原则,全面聆听来自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声音,并且赋予他们充分表达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益。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
代表人的
身份证明;
(3)被
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