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行使权利。一旦知道权利受损及明确义务人,应在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错过时效。如身体受伤能确定侵权人,从受伤时起就需留意时效。
(二)注意特殊起算点。若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确诊且能证明由侵害引起,从确诊日起算时效。
(三)利用时效中止和中断规则。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可等中止原因消除后利用剩余六个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发生时,能使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