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其一,内部行政行为,就像行政机关针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相关决定。
这纯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务,和外部相对人的权益保障没有关联,故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其二,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所规定的仲裁行为。
调解与仲裁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自愿,并不具备行政强制力,因此不能借助行政复议来获得救济。
其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一种较为柔和的管理方式,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不存在强制力对其进行约束,所以也不在行政复议的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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