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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


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


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


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
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


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
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具体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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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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