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有下列四种情形时,可以通过
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宣告
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另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5.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外,受胁迫的一方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