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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2024-02-27 09:43:37 已帮助29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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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可能表现为: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为中止或续订手续而延续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但用工形式存在,且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以通过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表、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来完成,或者通过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来完成。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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