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