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迟到次数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之一,且员工迟到次数超过了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单位只能在试用期内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设置试用期出勤率作为录用条件,一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病假或者事假超过一定天数,出勤时间达不到设置的出勤率,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设置相应的录用条件,包括要求劳动者达到一定的出勤天数,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劳动者正常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带薪年休假不影响出勤率。
4、试用期内,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规避支付赔偿金的风险。但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未有录用、考核等规章制度或未向劳动者释明、公示,或考核内容不合理、考核结果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合同,将被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