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系列法定程序需要遵循,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前期准备阶段
1. 发布征收预公告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发布征收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房屋的范围、征收目的、开展房屋调查登记的安排等事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以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提前知悉。
2. 开展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 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4.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
-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 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能及时获得补偿。
征收决定阶段
1.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实施阶段
1. 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后续阶段
1. 建立补偿档案并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在整个房屋征收过程中,你作为被征收人享有诸多权利,若对任何环节存在疑问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