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中为个人谋利,可从资金流向入手,查看资金是否直接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二)关注资金出借名义,以个人名义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一般可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三)看决策程序,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资金时,要考察行为人有无获取财物回扣、人情便利等实际利益,或是否满足了个人社会关系需求等非物质利益。
(四)分析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营或偿还个人债务等可直接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条虽针对挪用公款,但在挪用资金罪为个人谋利认定思路上有参考意义,强调了以个人名义出借资金与个人使用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