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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资金罪为个人谋利的方法

席** 山东-青岛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6.01.08 18:10:48 495人阅读

认定挪用资金罪为个人谋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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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中为个人谋利,可从资金流向入手,查看资金是否直接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二)关注资金出借名义,以个人名义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一般可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三)看决策程序,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资金时,要考察行为人有无获取财物回扣、人情便利等实际利益,或是否满足了个人社会关系需求等非物质利益。
(四)分析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营或偿还个人债务等可直接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条虽针对挪用公款,但在挪用资金罪为个人谋利认定思路上有参考意义,强调了以个人名义出借资金与个人使用的关联。

2026-01-08 22: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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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挪用资金罪中为个人谋利需结合资金流向、使用主体、决策程序及行为人是否获取实际利益综合判断,有多种情形可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法律解析:
在认定挪用资金罪中为个人谋利方面,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将本单位资金直接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不论有无实际物质利益获取,都视为为个人谋利;以个人名义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因体现个人意志且利益归个人关联方,认定为为个人谋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人获取财物回扣、人情便利等实际利益,或满足个人社会关系需求等非物质利益,也构成谋利。另外,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营或偿还个人债务等,直接体现个人利益目的,可直接认定。综合这些情形,在实际判断时,要全面考虑资金流向、使用主体、决策程序以及行为人是否获取实际利益。如果遇到涉及挪用资金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21:3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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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挪用资金罪中为个人谋利关键在于判断挪用行为和个人利益的直接关联,需结合资金流向、使用主体、决策程序以及行为人是否获取实际利益等方面综合考量。
2.具体认定方法如下:
-将本单位资金直接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不管有无实际获取物质利益,都视为为个人谋利。
-以个人名义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由于出借行为体现个人意志且利益归属于个人关联方,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若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回扣、人情便利等实际利益,或为满足个人社会关系需求等非物质利益,构成谋利。
-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营或偿还个人债务等行为,直接体现个人利益目的,可直接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收集资金流向、使用主体、决策过程等相关证据,准确判断挪用行为与个人利益的关联。对于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的单位,应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决策程序,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

2026-01-08 21:2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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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资金罪里为个人谋利,关键看挪用行为和个人利益有无直接联系。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是把本单位资金直接给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用,不管有没有实际拿到物质好处,都算为个人谋利。
二是以个人名义把单位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因为这种出借行为体现个人意志,且利益归个人关联方,所以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资金借给其他单位,要是行为人从中拿到财物回扣、人情便利等实际好处,或者为满足个人社会关系需求等非物质利益,也构成谋利。
另外,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营或偿还个人债务等,直接体现出是为个人利益,可直接认定为为个人谋利。认定时要结合资金流向、使用主体、决策程序以及行为人是否获得实际利益等方面综合判断。

2026-01-08 19:5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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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挪用资金罪中为个人谋利认定关键是挪用行为和个人利益的直接联系。若将本单位资金直接供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不论有无物质利益,都算为个人谋利。
(2)以个人名义把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因体现个人意志且利益归个人关联方,会被认定为为个人谋利。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人获取财物回扣、人情便利等实际利益,或满足个人社会关系需求等非物质利益,构成谋利。
(4)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营或偿还个人债务,直接体现个人利益目的,可直接认定。认定时需结合资金流向、使用主体、决策程序及行为人是否获实际利益综合判断。

提醒:认定挪用资金罪为个人谋利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判断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8:13:18 回复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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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挪用资金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中谋求个人利益的评估准则主要涉及几个方面。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要看他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资金挪为己用。再者,要考虑涉及的资金数额是否较大,或者是否超过了三个月未还。最后,还要看这是否是故意为之。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判定挪用资金罪中谋求个人利益的关键标准。

    2024.09.14 10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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