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和经营的需要所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义务偿还。若是婚内的借款是为了个人的不当开支,不是为了维持共同生活需要的,另一方也不知情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比如:借款是否是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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