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56条第3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管辖法院、提起时限、提起事由、适用客体、审理范围等作出了规定,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文书生效之后,基于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适格申请人的第三人针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变所针对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非常事后救济程序。以上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诉 了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就是拥有着独立请求权或者是没有这个请求权的第三个人。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他虽然也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但是他发起的主体既不能够称之为原告,他也不是属于被告,只是说他在这个诉讼的过程中,他的位置相当于是原告。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当事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跟当事人有相关的利害关系,除此之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需要证明当初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才没有参加诉讼。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虚假诉讼的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利害关系而是通过提出假的诉讼来获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法律允许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遗漏诉讼主体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第3人撤销之诉,首先起诉的情况之下,需要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而且需要证明确实是错误的证据材料。
一地二卖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且,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第三人资格、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外界因素导致、判决损害到了自身利益等。而且第三人要在知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日内6个月内提出。
第3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的适格判断标准可以从权利以及依据等相关方面来进行判断,所谓第3人撤销之诉,指的就是相关法律对于案件的第3人的一种救济的措施,当法院的判决不利于第3人时,那么第3人就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是即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裁判内容错误,包括全部和部分错误两种,主要是指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在第3人撤销之诉中对第三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当事人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或者当事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跟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这两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的,可提起撤销之诉。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