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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中的法院判决,患者应提供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就诊关系,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书、挂号 或医疗的收费单据。证明患者受到的健康损害,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 资料。

(2)如果构成伤残,可以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如果患者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书等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文件。

(4)证明患者的物质损失,可以提供相关费用的票据,以及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伤残等级证明、死亡证明来证明医疗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同时可以在院方过错程度、手段、行为方式、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经济能力 方面搜寻证据来提高赔偿数额。

(6)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一点涉及专业知识,首先应参考当时的病历资 料,其次可以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还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 庭作证。现实中,一些医疗机构属于私人诊所之类,不能提供病历和正规的收费票据, 或者患者不注意保留证据,票据和病历等遗失。这时我们可以考虑采用证人证言 以及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供证据。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往往相对较多,所以建议原告对证据材料 进行归类,每一类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如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列明证 据目录。证据目录的格式是:序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原件还 是复印件、页数。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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