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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