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询问一下,有个公司通过金融理财公司用土地使用证做为典质向很多人借了钱,现在到时没钱还,想用土地证去银行借贷来还钱,但前提是要借债人联名写委托书先把土地证解押出来,而且委托书上还注明了和这家居间服务公司以后无关系(这家理财公司已经垮了,不再运营),才能拿去借贷,可是现在已经是年尾,也不知道她能不能贷到款,借贷后会不会真的把钱还给借债人,因为她其它还有借债,而且她借账去做的事项还未正式启动,请问能许可她吗?假如她贷不了款,那土地证解押出来,借债人还拥有土地证的典质法律收益吗?如果能够许可解押,又需要注意什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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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询问一下,有个公司通过金融理财公司用土地使用证做为典质向很多人借了钱,现在到时没钱还,想用土地证去银行借贷来还钱,但前提是要借债人联名写委托书先把土地证解押出来,而且委托书上还注明了和这家居间服务公司以后无关系(这家理财公司已经垮了,不再运营),才能拿去借贷,可是现在已经是年尾,也不知道她能不能贷到款,借贷后会不会真的把钱还给借债人,因为她其它还有借债,而且她借账去做的事项还未正式启动,请问能许可她吗?假如她贷不了款,那土地证解押出来,借债人还拥有土地证的典质法律收益吗?如果能够许可解押,又需要注意什么方面?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二十六条?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债人按照商定的利率支付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息金商定无效。借债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两方对逾期利率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但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未商定逾期利率或者商定不明的,人民法院能够区分分别情况处置:
(一)既未商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商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债人自逾期还钱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本占用期间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商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商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债人自逾期还钱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本占用期间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债人既商定了逾期利率,又商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花费,出借人能够选择主张逾期息金、违约金或者其他花费,也能够一并主张,但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01-05 13:3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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