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果对原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是有权提议再次判定的。这不是以原告的意识为转移的。根据《司法判定流程规则》第二十九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接受委托进行再次判定:
(一)原司法判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判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判定组织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判定的;
(三)原司法判定人按限定应当回避无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判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议合法依据和合法借口的;
(五)法律限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判定的其他情形。接受再次判定委托的司法判定组织的资格要求,通常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判定组织。第三十条限定,再次判定,应当委托原判定组织以外的列入司法判定组织名册的其他司法判定组织进行;委托人认可的,也能够委托原司法判定组织,由其指定原司法判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要求的司法判定人进行。
2018-12-22 22: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