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限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牵涉财产分配,财产总额不超出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出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同时,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流程应当交纳的花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花费。根据《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六条限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花费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判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子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限定,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限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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