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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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民事行为的撤销期限是多久

贵州 - 遵义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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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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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一年,从胁迫行为终止那天开始算。
要是受胁迫方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
这里的“五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在这个期限里,受胁迫方得及时主张自己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撤销申请,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然因期限到了丧失撤销权,受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就继续有效了。
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受胁迫签了一份合同,之后发现存在胁迫情况,那就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若超过一年没申请,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又过了五年,那就没办法再撤销这份合同了,合同会一直有效。
所以受胁迫方一定要留意时间,及时采取措施。

2025-04-15 12:17:15 回复

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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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是有人是受胁迫去做了民事行为,那受胁迫的这一方是有权利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这个行为给撤销掉的。
2、不过,这个撤销权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是一年时间,从胁迫行为结束那一天开始算。
3、还要特别留意,如果受胁迫的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这件事的理由之后,超过五年都没去行使这个撤销权,那这个撤销权就没啦。
4、这里说的“五年”可不是一般的时间,它叫除斥期间,不管出现什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这个五年的时间规定都不会变。
5、所以啊,在这五年期限里面,受胁迫的人得赶紧行动起来,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的申请。
6、不然的话,一旦过了期限,就没办法撤销了,那之前受胁迫做的民事行为就会一直有效,自己的权益可就没法保障。
7、得时刻记着这个时间限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让到手的权利轻易溜走。

2025-04-15 12:10:47 回复

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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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受胁迫方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的权利。
(二)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该期限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时起开始计算。
(三)特别要留意的是,若受胁迫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都未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便会消灭。
(四)此处的“五年”属于除斥期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相关规定。
(五)在此期限内,受胁迫方务必及时主张自身权利,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撤销申请。
(六)这是为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因期限届满致使撤销权丧失,进而使得受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持续有效。
(七)受胁迫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行使权利,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让法律成为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在面对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时,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及时止损,保障自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正当利益。

2025-04-15 11:30:51 回复

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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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胁迫做的民事行为,受胁迫的一方能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2)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一年,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
(3)要注意,要是受胁迫方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的事以后五年里都没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就没了。
(4)这里的“五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在这期限里,受胁迫方得赶紧主张自己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然过了期限撤销权没了,受胁迫做的民事行为就一直有效了。
(6)也就是说,受胁迫方得在一年的期限内及时行动,要是没在这一年里申请撤销,又过了五年知道撤销事由了,那就没办法撤销了,当初受胁迫做的事就会一直按原来的样子继续有效下去。

2025-04-15 10:45:17 回复

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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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1.受胁迫做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其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一年,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开始计算。
3.要注意,要是受胁迫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
4.这里的“五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5.在这个期限里,受胁迫方得及时主张自己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期限到了而失去撤销权,让受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继续有效。

2025-04-15 09:5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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