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建筑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什么情形下需要拟定

辽宁 - 锦州 合同纠纷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辽宁 - 锦州

1、若合同之中对工程期限、工程款等的内容约定不明,那么可以在协商一致之后,可以拟定建筑工程合同补充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约定不明确、由没有签署补充协议的处理办法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建设工程若是想要实行监理,首先需要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然后采取协商方式确定监理条款,并将条款内容整理成合同。一般情形下,此类书面的合同自双方自愿签署之后会产生合同效力。


2021-08-19 04:13:34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锦州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北京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