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以下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内
2、一般事故15日内
3、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如果因为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从而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认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须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及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各方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2021-07-11 21:14: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