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损害尸体。如吉林省深江市某宫姓公民先后两次切割女性尸体的乳房、生殖,以满足变态的性。另外,一些人为泄私愤,将某人的尸体进行当众鞭打,或剥光衣物以示羞辱,都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
2、非法利用尸体。某些医院在没有得到死者生前同意或其近亲属同意,利用公安机关委托解剖尸体鉴定之机,进行教学,擅自摘取内脏制作教学标本或是将尸体上的器官高价出售给病患者以谋取私利。
3、盗墓盗尸行为。我国传统认为“入土为安”,因此任何对坟墓进行损坏或盗墓盗尸行为都被视为大忌,对死者的名誉也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死者遗族利益和社会公德。
4、其他的侵害尸体的行为,如非法陈列尸体、殡仪馆错误火化尸体,不准尸体入葬等。
名誉权是人格权利的一种,也是人生而就有的,跟外界条件没有任何的关系。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判定裁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履行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会强制执行,在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2020-12-26 11:34:21 回复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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