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从乙处租赁物料提升机2台,租赁时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租金按每30天结算一次,每台每30天租金为5000元,现在还剩19000元至今未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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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章是专门对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定。现附上法条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2020-12-18 19:4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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