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活动时,一学生恶作剧将另一学生绊倒,造成另一学生腿部骨折,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受伤害学生的营养、护理等费用吗?

广东 - 珠海 人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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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法务团

地区:广东 - 珠海

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17-04-12 22:4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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