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聘请“打关系”律师。
根据目前的社会现状,有人将律师分为两种类型,即“打官司” 的律师和“打关系”的律师,有的律师以专业知识赢得当事人的尊敬;有的律师水平一般,但却善于钻关系,也混得很吃香。由于人们的观念、学识等因素的差异,在聘请律师处理案件时,他们也各取所需。有些当事人专门聘用关系律师。这显然属于腐败现象的一种。尽管有时能起到一定作用,毕竟要冒风险搭费用,弄不好人财两丢。而聘用专业对路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正确判断案件的发展趋势,适度把握案件的结局,尽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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