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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
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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