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化名)应得的20万元中介费终于有了着落。
2008年9月,杨-斌(化名)以张-力作为中介成功承包了某处景区的道路连接工程,事前双方口头约定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3%给付中介费。后双方计算中介费用为20万元,杨-斌于同年11月8日向张-力书写20万元的借据一张。张-力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讼要求杨-斌给付20万元欠款及利息2.16万元。
陈仓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20万元借款的事实,而是一种居间行为引起的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原告从事提供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居间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与原告口头签订的居间合同,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对其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经主持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由杨-斌于2010年4月3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张-力中介费20万元,张-力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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