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确实存在合理性。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公积金贷款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贷款人必须同时是房屋产权人。如果儿媳是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那么房产证上必须登记她的名字。而您儿子如果作为共同还款人,能否加名要看当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其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原则上登记在首付出资方名下。您提到的30万元首付如果是婚前支付,且能证明是您儿子的个人财产,那确实可以主张加名。但如果是婚后支付,性质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建议您: 1. 先确认30万元支付时间(婚前/婚后)和支付凭证 2. 了解当地公积金贷款对共同还款人加名的具体政策 3. 可以考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份额 4.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相应权益需要提醒的是,这类问题涉及家庭关系,建议先以协商沟通为主。如果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供更详细的购房时间和出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