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您好,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能否同时送达的问题,我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为您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程序,这是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重要环节。从法律程序上讲,告知书和决定书不宜同时送达,因为这会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行政机关先送达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内容并给予3-7天的陈述申辩期。只有在当事人放弃权利或期限届满后,才会正式作出并送达决定书。如果遇到两文书同时送达的情况,可能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建议您可以: 1. 核对两份文书的落款日期,看是否存在时间差 2. 如确认是同时送达,可依法提出程序违法的异议 3. 注意保留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具体到您的个案,还需要结合文书内容和送达细节来判断。如果需要进一步分析,可以提供更详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