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关于北京地区延长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我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分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期限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北京地区同样适用全国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直接挂钩: - 3个月≤合同期<1年:试用期≤1个月 - 1年≤合同期<3年:试用期≤2个月 - 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重点提示三点实务要点: 1. 延长试用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用人单位单方延长属于违法行为。2. 法律禁止二次试用,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常见的先签3个月试用期,到期再延长的操作是违法的。3.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可以: - 要求按转正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建议处理方案: 如果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您可以要求其说明合理理由(如医疗期、培训期等客观原因),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认为单位存在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建议保留工资条、考核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具体到个案还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期限、已履行试用期时长等细节判断,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沟通您遇到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