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关于您提到的36年前被村集体收回的责任田问题,我帮您分析一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36年前即1988年左右,当时还处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村集体确实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整。从法律时效性来看,36年已经远超20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即使您认为当时的收回行为存在不当,现在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可能会面临时效障碍。建议您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1. 先到村委会查阅当时的土地调整档案,了解收回的具体原因和程序是否合规 2. 看看这些年鱼塘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经营状态,要回的可能性较低 3. 可以尝试与村集体协商,看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或置换其他土地如果确实想要主张权利,建议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再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了解具体政策。不过需要提醒您,时隔多年要回土地的实际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