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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门诊看病有个甲类乙类的,是不是乙类在门诊看病不予计算基数给予报销范围?

ask****719 江苏-徐州 社保纠纷咨询 2020.02.03 18:05:36 342人阅读

徐州门诊看病有个甲类乙类的,是不是乙类在门诊看病不予计算基数给予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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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是指国家规定,临床治疗需要的甲类药品。广泛应用于同一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低廉,使用这些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范围,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100%的甲类药品按报销比例报销。乙类是指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支付一些药品的费用。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列入一定比例后,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甲类、乙类报销:甲、乙类上柜为红色,乙类上柜为绿色,甲、乙类药品在医疗保险范围内。《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中的甲类药品必须在药房销售。乙类药品不仅可以在药店销售,还可以在一般商业企业和其他场所销售。但是,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按要求发给乙类上柜药品准销售标志。医疗保险目录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进行筛选。甲、乙类按疗效价比确定。也就是说,疗效肯定、成本低的,不自理,列入甲级。B类基本上有自付比例,由不同地区决定。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权调整B类医疗保险品种。进出口总额控制在品种数量的15%以内,各地无权调整A类医疗保险品种。在门诊使用时,可使用卡上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在医院、乙类药品和其他乙类费用中使用时,被保险人结算时,乙类先承担其自身费用的10%,再与甲类费用一起计算基本医疗费用,并与超过医院基本费用的部分一起享受全额支付的比例。简单地说,当B类费用住院时,他们自己支付更多。医疗保险住院报销-不包括个人支出,B类费用在支付10%的费用后,如果超过阈值费用,可以报销80%以上。不是预付现金,而是在指定的医疗保险医院住院。

2020-02-03 18:06:32 回复

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是可以报销的;如果不是指定的地点就不能报销。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扩展资料医保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能报。厦门的社保卡在省内福建省联网的医院可直接刷卡使用,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参保人员再拿回厦门审核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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