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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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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点有什么呢?

樊** 黑龙江-伊春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09 11:56:38 399人阅读

因为朋友发现她的丈夫出轨了,所以准备要离婚了,请问一下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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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点是这样的,谁提出离婚对财产分割没有区别。唯一的区别是一方存在过错的需要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补偿。夫妻财产婚后财产对半分,除去上述有过错的情况。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承担的债务,离婚后也共同偿还。

2018-07-09 12:0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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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点是:婚姻纠纷谁先提离婚对后果是没有影响的,一般来说,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夫妻婚前财产各人归各人,夫妻婚后财产平均分,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可以适当给无过错方多分。整体来说,婚姻纠纷中的难点不是财产分割,第一位的是感情是否破裂,第二位的是孩子的抚养问题,第三位的是证据问题,过错的证据,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的证据,夫妻之间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最后才是财产的分割问题。

2018-07-09 11:58:38 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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