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作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的审核,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就是对申请变更登记的社团进行审定,查实,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变更文件,对不符合的,出具不同意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变更申请及材料进行相关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有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法人团体登记证书》。对不准予的,应当将不准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2018-06-18 05:58:18 回复
目前的这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程序,具体来说是先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再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其间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而不是《营业执照》。
2018-06-18 05:55:18 回复
办事流程:
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3、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登记机关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登记机关发证。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登记机关公告。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所需材料: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董事会会议纪要(须全体懂、理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以上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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