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临时工B,彼此之间没有书面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一:ABCD的责任(赔偿)划定怎么定,ABC是否还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问题一:ABCD 的赔偿责任划定及平均摊派合理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户主 A: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A 作为雇主,有义务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必要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拆旧墙属于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其既未确认施工人员具备相应操作能力,也未采取安全防护、现场管控等措施,还未购买保险,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核心赔偿责任。
工人 B、C:若存在操作过错,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B 切割旧墙、C 用锤子敲打时,若未评估墙体稳定性,也未观察周围施工的 D 的位置,未提前做好警示或防护,其操作行为与墙体倒塌直接相关,对 D 的死亡存在一定过失,需按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若二人是严格按合理流程操作,且难以预见墙体突然倒塌,则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工人 D:大概率无责或承担极轻微责任。D 是在正常砌墙,若其不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对墙体倒塌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墙体现状危险却仍在危险区域作业,存在重大过失,才可能适当减轻其他方责任。
此外,ABC 平均摊派明显不合理。平均摊派忽视了各方过错程度的差异,A 作为雇主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其责任比例应远高于 B 和 C,而 B、C 的责任也需根据实际操作过错大小区分,并非三人平摊。
问题二:ABC 是否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安部门排除他杀,不代表排除过失犯罪,ABC 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看主观是否存在过失、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户主 A:存在被追究该罪的可能性。若 A 明知拆旧墙有极大安全风险,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主观上属于 “应当预见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其过失行为与 D 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 A 已尽到合理安全提示义务,只是工人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则大概率不构成犯罪。
工人 B、C:需结合操作行为判断。若二人在作业时明知敲打、切割墙体可能导致墙体倒塌,却轻信不会砸到他人,或未观察周围环境就贸然操作,主观上存在过失,且该操作直接导致墙体砸死 D,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墙体倒塌是因墙体本身结构问题等不可预见因素,二人无法预见危害结果,则不构成犯罪。
此外,若该施工行为具有一定生产作业属性,A、B、C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罪名需结合案件细节判定。
问题三:法院的判决思路
法院会围绕证据、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要素,遵循 “过错责任原则” 作出判决,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步:确认基础法律关系:先核实 A 与 B、C、D 之间的劳务关系,结合施工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各方在劳务关系中的角色(雇主或提供劳务方),这是责任判定的前提。
第二步:厘清各方过错与因果关系:通过现场勘查报告、相关人员陈述、专业意见等,判断 A 是否尽到雇主安全保障义务,B、C 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D 是否存在过失。同时明确各方行为与 D 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谁的行为是主要诱因、谁的行为是次要因素。
第三步:划分责任比例并确定赔偿金额: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通常 A 承担主要责任(如 60%-80%),B、C 按过错分担次要责任(如总计 20%-40%),D 无责。赔偿金额则结合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参照当地赔偿标准计算,再按责任比例分摊。
第四步:综合考量减轻或加重情节:若 A 积极主动赔偿、取得 D 家属谅解,法院可酌情从轻确定其责任比例或赔偿金额;若 B、C 存在故意违规操作且事后逃避责任,法院可能适当加重其责任;若 D 自身有轻微过错,也会对应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