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清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仲裁吗,具体来说是申请人不按约交付首期房款,被申请人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仲裁庭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在2003年12月12日或之前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时支付5万元首期房款。该约定有两层含义:2003年12月12日或之前双方必须就涉案房产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时支付5万元首期楼款。结合被申请人的陈述可知,涉案房产是房改房,必须取得房改房上市证明才能签约交易,所以,被申请人必须取得该证明才能和申请人签约,但申请人无从知道被申请人何时办好该证明,所以,签约的主动权在被申请人,而非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实曾通知申请人其已办妥相关手续可以签约,所以,被申请入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没有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导致申请人支付首期款5万元的条件未成就。综上,申请人未违约,被申请人违约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申请人的抗辨于法无据,仲裁庭不予采信。
2018-04-25 07:5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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