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职位是公司总经理 1.入职日期2023年3月27日 2.第一次合同续签日期为2026年3月27日 3.平均月工资2.2万元 4.合同续签前一周约谈降薪至1.8万元就续签,已签字 5.到3月30日,公司继续约谈说要将至1.5万元才续签,未同意,公司说不答应就不续签合同让做交接,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没下发,还在正常上班打卡 3月27日就合同到期,3月30日还在正常上班在劳动法上属于自动续签。截止到4月20日还是在正常打卡,办理交接 请问可以申请赔偿2N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3月27日合同到期后,您仍在正常上班,公司未提出异议,可视为自动续签。公司后续提出降薪要求,您未同意,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1(工作年限+1个月工资),具体数额需根据您工作年限和月工资计算。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4-21 16:1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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